一是党中央、国务院对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有明确部署。2015年国务院印发《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5〕43号)后,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。2017年国务院出台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,划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边界,提出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。2018年,国务院批复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,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,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,引导扶持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主体发展。2019年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〔2019〕6号),明确建立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—省级再担保—辖内融担机构”三层组织架构,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步入新阶段。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,对进一步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、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等经营主体都作出部署要求。
二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融资增信有积极成效。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在资本补充、风险补偿、税收优惠、绩效评价、降费奖补等方面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,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扩面增量提质。2024年,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1.41万亿元,同比增长7.7%,累计合作业务规模超5.5万亿元,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%以下,支持的经营主体综合融资成本降至5%以下。通过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按照2:8原则承担贷款风险,提升小微企业信用水平,引导银行加大支小支农贷款投放,为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作出积极贡献。
自2021年起,财政部围绕融资担保发展实践深入调研,将国内外先进经验进行提炼,将前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予以固化,并经反复论证、充分征求意见、不断修改完善,于近日联合有关方面印发《办法》。《办法》是一份“管总”的政策文件,对《条例》中原则性、框架性规定作了细化,层级很高、指导性强、内容全面,连同《条例》、〔2019〕6号以及前期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系列文件,构建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“3+N”政策体系,推动形成了“四梁八柱”的制度框架。
答:《办法》分为六章,共三十三条,基本涵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方方面面。第一章总则,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,坚守服务初心,弥补市场失灵,积极为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等经营主体融资增信,并对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作了清晰界定。第二章经营要求,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了系列要求,比如,要聚焦主责主业、大力支持就业创业、积极让利实体经济、完善公司治理、强化风险管控等,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定好“方向标”,引导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就业创业。第三章政策支持,从资本金补充、风险补偿、担保费补贴、业务奖补等多个方面,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“加油打气”。同时,还完善了信息支持、风险拨备、代偿资产处置、损失核销、抵质押及追偿、银担合作等政策,助力它们高质量发展。第四章绩效考核,地方财政部门牵头设置考核指标,重点考核支小支农等情况,考核结果与工资薪酬挂钩,用好绩效考核“指挥棒”;同时设立尽职免责机制,激发一线工作人员的闯劲干劲。第五章监督管理,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,地方财政部门、金融管理机构等部门各司其职,加大监督检查和追责处罚力度,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风险防控筑牢“防火墙”。
第三个亮点是突出就业优先。政府性融资担保客户群体主要是小微企业,而小微企业又是拉动就业的主力军。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例,据测算,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每担保贷款1亿元,可服务企业稳定就业约900人,自开业以来已累计服务就业人数超过4700万人次。为突出就业优先导向,《办法》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、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等主体,促其稳岗扩岗,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切实支持更多就业,更好保障民生。
一是加大财政支持,促进持续发展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客户群体主要是金融机构“不敢贷、不愿贷”的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等经营主体,具有高风险、低收益特点,仅靠自身经营较难实现保本微利。为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稳致远,《办法》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风险分担的先进经验,明确地方可通过资本金补充、风险补偿、担保费补贴等多元化、精准化支持,助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增强资本实力、扩大业务规模和提高风险抵御能力,实现可持续健康经营。